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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食品者之倉儲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依其作業性質或清潔程度,分別設置或予以當區隔,並有足夠供搬運之空間。 二、物品應予分類,採取有效措施離地貯放,並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 三、倉儲作業,依先到期先出或先進先出原則辦理,並確實記錄。 四、倉儲作業,避免溫度劇烈變動;有管制溫度或溼度必要者,訂定合理溫度或溼度管制方法及基準,並定期檢查及確實記錄。 五、倉儲過程中,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除有合理原因及依據,並作成紀錄者外,不得改變原設定之貯存條件。 六、定期檢查貯存物之性狀及有效日期,必要時得予檢驗,並確實記錄其檢查或檢驗結果;其有異狀者,立即為適當之處理,並作成紀錄。 七、有污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設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無從防止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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