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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食品者之運輸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輸用之車輛及容器,定期清理,不得有結霜或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衛生。 二、產品堆疊時,保持穩固,並維持空氣流通。 三、收貨、裝貨、理貨及卸貨儘速完成,避免發生運輸設備廂體及容器或產品之溫度劇烈變動。 四、運輸過程中,避免溫度劇烈變動;有管制溫度或溼度必要者,訂定合理溫度或溼度管制方法及基準,定期檢測,並作成紀錄。 五、裝載訂有保存溫度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前,運輸設備之廂體或容器確保維持有效保溫狀態;除有合理原因及依據,並作成紀錄者外,不得改變原設定之條件。 六、具冷凍或冷藏功能之運輸設備廂體,裝載訂有保存溫度之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者,於每日收貨、裝貨、理貨或卸貨時,抽測運輸設備廂體內環境溫度,並作成紀錄。 七、前款環境溫度,裝載冷凍食品之廂體,不得高於攝氏負十二度。裝載冷藏食品之廂體,不得高於攝氏七度。 八、運輸過程中,食品有遮蔽、覆或其他當管理之措施。 九、同時載運可能污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其他物品者,設置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不得同時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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