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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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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有容忍主管機關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及抽樣檢驗之義務而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以同一日相同行政目的之查核或檢驗要求所為規避、妨礙或拒絕,為一行為。依不同法規所為相同內容之查核或檢驗要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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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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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同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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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6 條規定:「依本法有容忍主管機關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之義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