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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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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證機構對於食品業者之申請,應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
  2. 2.經前項書面審查或實地評鑑發現有缺失者,驗證機構應即通知食品業者限期改正;經改正仍有缺失者,得再通知限期改正,並以一次為限。
  3. 3.驗證機構應就第一項各階段程序訂定作業期間,且各階段程序作業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三個月。但食品業者缺失改善期間,不列入作業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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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驗證機構對於食品業者之申請,應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經前項書面審查或實地評鑑發現有缺失者,驗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