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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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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審查及評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駁回其申請: 一、食品業者之生產或製程未符合本法及其相關規範。 二、因可歸責食品業者之事由致書面審查後三個月內無法進行實地評鑑。 三、自申請案受理之次日起,因可歸責食品業者之事由逾六個月未完成驗證。
  2. 2.前項駁回決定作成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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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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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前條之審查及評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駁回其申請: 一、食品業者之生產或製程未符合本法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