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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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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證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食品業者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二、驗證場所地址。 三、驗證範圍。 四、驗證編號。 五、驗證有效期間。 六、驗證機構名稱。 七、供辨識之二維條碼。
  2. 2.前項驗證證明書之格式,如附表。
  3.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變更時,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驗證機構申請變更;必要時,驗證機構得重新辦理驗證。
  4. 4.第一項第二款驗證場所地址變更,食品業者應重新辦理驗證。但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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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驗證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食品業者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二、驗證場所地址。 三、驗證範圍。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