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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驗證機構應於驗證效期內,對驗證通過之食品業者至少實施一次追蹤查驗。
  2. 前項追蹤查驗,驗證機構得不事前通知食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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