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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驗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命驗證機構撤銷廢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明書: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取得驗證。 二、違反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情節重大。
  2. 前項撤銷或廢止處分作成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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