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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書文件、資料。 二、組織簡介、組織架構、負責人、部門主管、稽員、業務概要、驗證品質管理能力及作業程序說明。 三、驗證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具管理事務、簽署驗證報告權之人員;上開人員同時任職於食品業者,其名冊。驗證機構為機關(構)或公立大學者,免附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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