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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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間。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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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例:如果一家餐館業再利用了廢棄食材作為肥料用於農田,許可文件上應詳細記載該再利用機構的名稱、地址以及負責人的相關信息。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例:如果餐館業再利用了食材殘渣製成有機肥料,許可文件應記載食材來源、廢棄物種類、使用數量、再利用的具體用途以及再利用產品的名稱。 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間。 例:許可文件應記載許可的核發日期以及許可期間的起訖日期。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例:根據本部的具體規定,還可能包括其他相關事項,比如再利用的處理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等。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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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