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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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食品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 2.食品業者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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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