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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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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港埠:指設置於我國(境)內之國際港埠與國內港埠。 二、國際港埠:指主要供國際運輸工具及其人員入出之港埠或指定特殊港埠。 三、國內港埠:指國際港埠以外之港埠。 四、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指依法負責港埠經營管理之機關,或受港埠主管機關委託、委任或委辦負責港埠經營管理之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 五、運輸工具:指船舶、航空器。 六、國內續航:指船舶自國(境)外入國(境)後至駛離我國期間,繼續至我國其他港埠航行或靠泊。 七、船舶衛生證明書:指船舶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或船舶衛生管制證明書。 八、傳染病病人:指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以及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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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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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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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港埠:指設置於我國(境)內之國際港埠與國內港埠。 二、國際港埠:指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