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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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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船長實施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等衛生管制措施,並於完成後向檢疫單位申請檢查: 一、發現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 二、經衛生檢查發現環境衛生不良或有病媒孳生。 三、發現動物因不明原因死亡,且有散播傳染病之虞。 四、駛進乾燥船塢前或解體船隻,且有散播傳染病之虞。 五、其他檢疫單位認有必要時。
  2. 2.船舶因故無法實施前項衛生管制措施時,檢疫單位應於船舶衛生證明書上載明所發現之事實、證據及需要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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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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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散播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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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規則第 29 條規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船長實施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等衛生管制措施,並於完成後向檢疫單位申請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