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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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機關徵用之財物屬非消耗性質且徵用未滿三十日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徵用達三十日以上者,其連續徵用每滿三十日,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
- 2.完成消毒之非消耗性財物,並應歸還被徵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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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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