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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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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機關徵用之財物屬消耗性質且徵用未滿三十日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徵用達三十日以上者,其連續徵用每滿三十日,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
  2. 2.完成消毒之非消耗性財物,並應歸還被徵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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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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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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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 9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徵用之財物屬非消耗性質且徵用未滿三十日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徵用達三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