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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中心解散後,各進駐機關應將於本中心成立期間之各處置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彙整、陳報;各項復原重建措施,由各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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