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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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應訂有員工感染管制之教育訓練計畫,定期並持續辦理防範機構內工作人員感染之教育訓練及技術輔導。
- 2.前項教育訓練及技術輔導對象,應包括所有在機構內執行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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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醫療機構需要訂定員工感染管制的教育訓練計畫,並且定期持續地進行防範機構內工作人員感染的教育訓練和技術輔導。這項教育訓練和技術輔導的對象包括所有在機構內執行業務的人員。 例如,在案例中提到的醫院感染管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林○○,負責了醫院感染管制事宜的討論聯繫,制定感染管制標準及範圍,建立有效的感染監察及調查等工作。這個角色完全符合第 13 條第 1 項所提到的執行業務的人員,因此需要接受相關的教育訓練和技術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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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