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 1.主管機關查核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感染管制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 二、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預防、監測、通報、調查及處理機制。 三、抗生素抗藥性管制措施。 四、配合主管機關對傳染病進行預防、監測、通報、調查、演習及處理措施。 五、員工保護措施。 六、提供安全、乾淨、合宜之照護環境。 七、醫院感染管制及傳染病教育訓練。
- 2.前項查核範圍之細項及評分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3.前項查核發現有缺失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16條,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主管機關對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進行查核的範圍和相關規定。根據該法條,主管機關查核的範圍包括感染管制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預防、監測、通報、調查及處理機制、抗生素抗藥性管制措施、配合主管機關對傳染病進行預防、監測、通報、調查、演習及處理措施、員工保護措施、提供安全、乾淨、合宜之照護環境、醫院感染管制及傳染病教育訓練等七個方面。而對於該範圍的細項及評分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另外,當查核發現有缺失時,主管機關應要求醫療機構限期改善;如果屆期仍未改善,則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罰。 參考資料來自「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16條,並依據該法條來舉出感染管制組織架構、照護環境、醫院感染管制教育訓練等方面作為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