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實施前條查核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 18 條」,主管機關在實施前條查核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參加。根據本法規的原意,主管機關在執行感染管制措施時,應該邀請相關的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一同參與,以確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指定審查機關對臺北市和平醫院感染管制措施的查核意見書(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可看到在審查過程中,指定審查機關可能會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參與,以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