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18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實施前條查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 18 條」,主管機關在實施前條查核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參加。根據本法規的原意,主管機關在執行感染管制措施時,應該邀請相關的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一同參與,以確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指定審查機關對臺北市和平醫院感染管制措施的查核意見書(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可看到在審查過程中,指定審查機關可能會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參與,以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實施前條查核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參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