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置單位輸出入管制性病原、毒素,除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生安會之同意文件。
  2. 前項同意文件,應經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之簽署。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