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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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