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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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資料,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 2 條明確指出,危險性行為的範圍是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並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根據這個標準,只有經過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的性行為,才會被視為危險性行為。 然而,我無法提供最新的法律或醫學研究資料以支持這項標準,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100%關聯度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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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