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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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及場所應有充足且適當之洗手設備,並訂定員工洗手標準作業程序及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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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機關(構)及場所應有充足且適當之洗手設備,並訂定員工洗手標準作業程序及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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