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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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構)及場所應訂定員工感染管制教育訓練計畫,並依計畫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留存訓練證明文件備查。
- 2.機關(構)及場所新進員工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接受至少四小時感染管制課程;在職員工每年應接受至少四小時感染管制課程,專責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八小時感染管制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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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