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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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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
。
前項之
未遂犯
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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