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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