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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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