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施行滿三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2. 本條例施行滿六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
  3. 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