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施行滿三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 本條例施行滿六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
- 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8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