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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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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滿三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2. 2.本條例施行滿六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
  3. 3.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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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行政規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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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8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滿三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本條例施行滿六個月後,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