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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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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滿三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本條例施行滿六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
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
法規命令
或
行政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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