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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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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除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外,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7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除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外,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執行。 根據我了解的法規,這條法條允許各級政府機關在執行防疫措施或其他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的事項時,除了已規定需要由特定機關執行的事項外,必要時可以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相關機關來執行。這樣的安排可以讓政府更靈活地調動資源,以應對疫情的發展。 參考資料來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7條的法規內容。

相關函釋 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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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7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除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外,必要時,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