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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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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2. 2.前項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3. 3.第一項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及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並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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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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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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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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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4 條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