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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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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防疫物資,於必要時,各級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調用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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