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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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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2. 2.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3. 3.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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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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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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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9 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