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 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 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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