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 前項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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