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9-1 條第一項,法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這表示受到疫情影響而政府提供的各項補助金額不需要納稅。例如,如果個人因疫情影響而領取政府提供的補貼或補助金,該金額將不會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範疇。 對於第二項法條,這是針對前項所提到的政府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這表示政府提供的補助金不能被用來抵押、扣押或被強制執行。例如,政府提供的補貼金不得被銀行用作房屋抵押貸款的擔保品。 以上解釋是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9-1 條所提供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