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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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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而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節目者,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視其受影響情形,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不受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0條的規定,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若廣播電視事業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配合防疫需要而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或節目,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可以考慮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的限制,而不受廣播電視法第31條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6條的規定所約束。 參考資料來自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0條的官方解釋。根據此條例,若廣播或衛星電視業在防疫期間配合播放防疫相關資訊,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可以放寬廣告時間限制,以配合防疫需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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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0 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而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