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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31播送廣告時間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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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
  2. 2.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
  3. 3.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但節目時間達半小時者,得插播一次或二次。
  4. 4.廣告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廣播電視法第 31 條的相關內容。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41226 制定)

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   有關新聞局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   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但節目時間達半小時者,得插播一次或二次。   廣告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由新聞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訂電臺播送廣告數量及方式之限制,俾廣播電視事業不致純為營利目的,而不顧其服務社會大眾之責任。   二、目前我國電臺廣告量,廣播電臺約在百分之二十左右,電視電臺則在百分之十至二十之間。   三、電臺廣告數量與電臺營利及營運有關。如果限制過嚴,勢必影響民營廣播電視電臺之維持與營利,並影響電臺節目水準,就目前經營情況言,規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以保持合理而穩定之水準。   四、另一方面,如僅規定其廣告總量比率,亦易形成過份集中情形,破壞限制廣告量之精神,故並對其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規定由新聞局視需要另行規定。目前電視廣告,即規定每卅分鐘節目其播送廣告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0921209 修正)

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   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   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但節目時間達半小時者,得插播一次或二次。   廣告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641226 制定)

一、本條明訂電臺播送廣告數量及方式之限制,俾廣播電視事業不致純為營利目的,而不顧其服務社會大眾之責任。   二、目前我國電臺廣告量,廣播電臺約在百分之二十左右,電視電臺則在百分之十至二十之間。   三、電臺廣告數量與電臺營利及營運有關。如果限制過嚴,勢必影響民營廣播電視電臺之維持與營利,並影響電臺節目水準,就目前經營情況言,規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以保持合理而穩定之水準。   四、另一方面,如僅規定其廣告總量比率,亦易形成過份集中情形,破壞限制廣告量之精神,故並對其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規定由新聞局視需要另行規定。目前電視廣告,即規定每卅分鐘節目其播送廣告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0921209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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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31 條規定:「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