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第 31 條(播送廣告時間與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
- 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
- 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但節目時間達半小時者,得插播一次或二次。
- 廣告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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