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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30播送廣告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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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電臺具有商業性質者,得播送廣告。其餘電臺,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30條規定,民營電臺有商業性質時,可以播送廣告。但其他電臺,如果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則不得播送廣告。例如,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的相關規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了電視節目的內容應依法核准,若涉及廣告內容,也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

立法沿革 2

(0641226 制定)

民營電臺具有商業性質者,得播送廣告,其餘電臺,非經新聞局許可,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訂電臺播送商業廣告之限制。民營電臺,以具有商業性質者,得播送廣告,其餘電臺須新聞局許可,始得播送。

(0921209 修正)

民營電臺具有商業性質者,得播送廣告。其餘電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41226 制定)

本條明訂電臺播送商業廣告之限制。民營電臺,以具有商業性質者,得播送廣告,其餘電臺須新聞局許可,始得播送。

(0921209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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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30 條規定:「民營電臺具有商業性質者,得播送廣告。其餘電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