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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有效輔導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健全發展,明定其設立須先經新聞局許可。另由於目前公開發行錄影節目帶之情形日益普遍,為防杜其供應不良節目,並提高製作水準,明定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以利適用。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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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原條文第二條第十一款之刪除,本條配合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有效輔導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健全發展,明定其設立須先經新聞局許可。另由於目前公開發行錄影節目帶之情形日益普遍,為防杜其供應不良節目,並提高製作水準,明定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以利適用。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原條文第二條第十一款之刪除,本條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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