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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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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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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10525 增訂)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有效輔導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健全發展,明定其設立須先經新聞局許可。另由於目前公開發行錄影節目帶之情形日益普遍,為防杜其供應不良節目,並提高製作水準,明定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以利適用。

(0921209 修正)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原條文第二條第十一款之刪除,本條配合刪除。

(071052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有效輔導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健全發展,明定其設立須先經新聞局許可。另由於目前公開發行錄影節目帶之情形日益普遍,為防杜其供應不良節目,並提高製作水準,明定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以利適用。

(0921209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1218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原條文第二條第十一款之刪除,本條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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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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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29-1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2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