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任何類型之節目,凡供電臺使用者,其輸入或輸出,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抱歉,我不知道廣播電視法第 28 條的相關內容。
無論任何類型之節目,凡供電臺使用者,其輸入或輸出,均應經新聞局許可。
立法理由一、廣播電視節目與國民思想及國際宣傳息息相關,故其進口、出口,均應先經審查許可,以策安全,而杜流弊。 二、目前有關電視影片與錄影帶節目之輸入與輸出,係依據電影檢查法辦理。惟因兩者之特性與標準,不盡相同,本法制定後,即可分開處理。
無論任何類型之節目,凡供電臺使用者,其輸入或輸出,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廣播電視節目與國民思想及國際宣傳息息相關,故其進口、出口,均應先經審查許可,以策安全,而杜流弊。 二、目前有關電視影片與錄影帶節目之輸入與輸出,係依據電影檢查法辦理。惟因兩者之特性與標準,不盡相同,本法制定後,即可分開處理。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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