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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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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34條,廣播電視事業在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必須事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才能進行播送。這項規定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的廣告內容符合法令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要旨的資料,某有線電視台在播送化粧品廣告時,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違反了廣播電視法第34條的規定。這就是廣播電視事業在播送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核准證明文件的案例。

立法沿革 2

(0641226 制定)

廣告內容涉及藥品、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醫療技術及醫療業務者,應先送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本條所列各項商品與服務,與生命或健康有直接關係,故明訂此類商品或服務之廣告應依有關法規,先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以昭慎重。

(1041218 修正)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立法理由因食品廣告現無事前審核之機制,且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範之對象性質相似,條文文字應儘量一致為宜,爰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 條規定修訂之。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41226 制定)

本條所列各項商品與服務,與生命或健康有直接關係,故明訂此類商品或服務之廣告應依有關法規,先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以昭慎重。

(1041218 修正)

因食品廣告現無事前審核之機制,且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範之對象性質相似,條文文字應儘量一致為宜,爰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 條規定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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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