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根據廣播電視法第34條,廣播電視事業在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必須事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才能進行播送。這項規定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的廣告內容符合法令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要旨的資料,某有線電視台在播送化粧品廣告時,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違反了廣播電視法第34條的規定。這就是廣播電視事業在播送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核准證明文件的案例。
廣告內容涉及藥品、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醫療技術及醫療業務者,應先送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本條所列各項商品與服務,與生命或健康有直接關係,故明訂此類商品或服務之廣告應依有關法規,先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以昭慎重。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立法理由因食品廣告現無事前審核之機制,且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範之對象性質相似,條文文字應儘量一致為宜,爰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 條規定修訂之。
本條所列各項商品與服務,與生命或健康有直接關係,故明訂此類商品或服務之廣告應依有關法規,先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以昭慎重。
因食品廣告現無事前審核之機制,且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範之對象性質相似,條文文字應儘量一致為宜,爰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 條規定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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