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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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