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接受贊助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揭露贊助者訊息。在不影響收視者權益下,得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出現贊助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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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接受贊助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揭露贊助者訊息。在不影響收視者權益下,得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出現贊助者訊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新興商業促銷形式眾多,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電臺應揭示清楚且正確之廣告資訊,爰明定其揭露贊助節目者訊息之義務;復為保障觀眾收視運動賽事及欣賞藝文活動節目之權益,並定明在不影響收視者權益,如置入部分不致過度明顯出現等情況下,得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出現贊助者之標識等訊息。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新興商業促銷形式眾多,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電臺應揭示清楚且正確之廣告資訊,爰明定其揭露贊助節目者訊息之義務;復為保障觀眾收視運動賽事及欣賞藝文活動節目之權益,並定明在不影響收視者權益,如置入部分不致過度明顯出現等情況下,得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出現贊助者之標識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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