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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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