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我不知道。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旨在避免廣播、電視節目內容,影響審判之獨立。
本條規定旨在避免廣播、電視節目內容,影響審判之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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