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第 22 條(偵查不公開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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