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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節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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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23 條
(錯誤報導之更正與責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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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電台之報導,
利害關係人
認為
錯誤
,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台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前項錯誤報導,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台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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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電臺設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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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節目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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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廣告管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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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輔導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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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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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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