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機會,不得拒絕。
抱歉,我不知道。
廣播、電視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機會,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本條意旨,亦在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意旨,亦在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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