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防疫補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 (一)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二)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三)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四)無工作或未成年者,本人無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性質相同補助之切結書。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照顧者: (一)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二)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三)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四)照顧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對象者,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 前項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 第一項申請防疫補償文件、資料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人得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重行申請。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申請人備齊文件、資料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發給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