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防疫補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 (一)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二)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三)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四)無工作或未成年者,本人無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性質相同補助之切結書。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照顧者: (一)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二)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三)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四)照顧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對象者,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 前項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3. 第一項申請防疫補償文件、資料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人得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重行申請。
  4.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申請人備齊文件、資料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發給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第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