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 2.前項徵用,如有展延期限之必要,徵用機關應於徵用期限屆至七日前,重新陳請指揮官核准之。
- 3.第一項徵用,於徵用原因消滅後,應於十日內解除徵用,並發給解除徵用書。
回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