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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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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者申請前條之補貼,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
  2. 2.前項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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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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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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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 29-3 條規定:「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者申請前條之補貼,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 2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