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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 條(立法目的及保險事故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2.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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