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 條(立法目的及保險事故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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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二項:1.疾病 2.傷害 3.生育
alyssa1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立法目的
gemmacat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2.「強制性」的社會保險。
❗️無論有無需求皆需投保
➡️§8(投保資格)
➡️111憲判字19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