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8 條(退保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對象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已受領保險給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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