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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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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2. 2.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3. 3.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規定健保署提供保險給付後,可向強制險、公共安全責任險、公害食安肇事者三條路線代位求償。

Q · 車禍刷健保看病,健保署事後會找肇事者要錢嗎?

會。依健保法 95 條代位求償

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健保署提供保險給付後,可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直接請求償付;對公共安全事故、公害、食品中毒事件之第三人責任保險人或肇事者本人代位求償。即使你跟肇事者私下和解,健保署仍可獨立追討其墊付的醫療費用,且不受私下和解效力拘束。

白話解讀

你被車撞了。去醫院,刷健保卡,付了部分負擔。你可能以為健保幫你支付的那一大筆費用就這樣「過去了」。其實沒有。健保署偷偷記著這筆帳,然後會循著三條路線去找那個撞你的人的強制險、責任險、甚至是那個人本人,把錢討回來。這叫「代位求償」。本條列出三種情境:汽車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大樓電梯傷人、公共場所設施事故)、其他重大事故(公害、食品中毒)。每一種情境都有一條健保署追著錢跑的明確路線。這對你有什麼影響?如果你跟肇事者私下和解,說「醫藥費我自己處理,你別管了」,健保署照樣會去找他要。他以為付完和解金就沒事,結果又被追一次。對加害人來說這是一個隱藏的第二輪帳單,對整個社會來說這是讓肇事責任回到肇事者身上的制度閘門。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建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對特定事件第三人之求償權,包含三類情境:汽車交通事故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直接請求償付、公共安全事故得向第三人責任保險人或本人代位求償、其他重大交通事故與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代位求償。其法理基礎為保險法第 53 條一般保險代位權於社會保險領域之特別法,目的在維持健保財源不負擔應由肇事者承擔之醫療成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車禍和解後健保署還來追肇事者合理嗎?

合理。健保署代位求償的是「健保已經幫傷者支付的醫療費用」,這部分從來就不是傷者個人的損害,而是全民健保基金的墊付。傷者和肇事者的私下和解只能解決「傷者對肇事者的請求權」,解決不了健保對肇事者的代位請求權。實務上和解書裡加一條「甲方已支付之所有醫療相關費用(含全民健康保險代位求償部分)由甲方負責處理」,就可以把這塊風險轉回給肇事者承擔,避免三方混戰。

Q2我被撞去看病,健保署怎麼知道這是肇事造成的?

幾個管道。第一,強制險保險公司會通報;第二,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紀錄表會流通;第三,你就醫時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如果記載「車禍致傷」,健保署會主動勾稽;第四,你自己申請理賠時可能提供的文件會觸發比對。所以這不是會不會被發現的問題,而是一定會被比對出來。車禍後就醫,千萬別為了避免麻煩就跟醫生說「不小心跌倒」。不實陳述除了保險理賠會出問題,還可能構成詐欺風險。

Q3食物中毒我可以不追究,但健保會不會找餐廳?

會。只要健保有支付你的醫療費用,即使你個人選擇不對餐廳提告,健保署仍可就其墊付部分獨立向餐廳代位求償,特別是餐廳投有產品責任險的情況下,健保署會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你願意息事寧人不代表整個體系會放過餐廳,這反而是維持食品安全的一道隱藏防線。從這個角度看,刷健保卡就醫本身就是一種集體監督。

Q4健保代位求償是什麼?

健保署於支付醫療費後,依本條承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機制,是健保財源純淨化的核心制度。

Q5健保法 95 條三類情境差在哪?

汽車事故走「直接請求償付」向強制險、公共安全走「代位求償」向責任險、公害食安走「代位求償」向責任險或第三人本人。

Q6什麼是「直接請求償付」跟「代位求償」的差異?

直接請求是獨立於被保險人之獨立請求權(106 年修法後汽車事故適用),代位求償是繼受被保險人原請求權(公安食安適用),舉證責任與時效起算不同。

Q7什麼叫公共安全事故?

依法應強制投保責任保險之場所或設施造成的事故,如電梯墜落、商場跌倒、遊樂設施傷人、瓦斯外洩等。

Q8和解書怎麼寫才不會被健保署追?

明確寫入「甲方已支付之所有醫療相關費用(含全民健康保險代位求償部分)由甲方負責處理」,把第二輪帳單風險轉回肇事者。

Q9收到健保署代位求償函怎麼辦?

先比對你已支付給被害人的金額項目,如有強制險或責任險立即通知保險公司,金額高無保險可與健保署分期協商。

Q10健保代位求償流程多久?

通常事故後 6 個月至 2 年內健保署啟動勾稽,發函後 30 日內須回應,無回應將進入訴訟或行政執行程序。

Q11怎麼證明肇事者有過失?

警方道路交通事故紀錄表、目擊證人筆錄、行車紀錄器、衛生局食品中毒鑑定報告、消防隊事故報告,建立官方因果鏈。

Q12健保代位求償 vs 強制險代位差別?

強制險走本條第一項「直接請求償付」是獨立法定請求權,公安食安走第二項「代位求償」是繼受被保險人請求權,舉證難度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Legal mechanismTargetFallback
汽車交通事故直接請求償付(106 年修法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未足額時依本法第二項向第三人請求
公共安全事故代位求償依法應強制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本人請求
公害及食品中毒代位求償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未足額或未投保時向第三人本人請求

Legal mechanism

汽車交通事故
直接請求償付(106 年修法後)
公共安全事故
代位求償
公害及食品中毒
代位求償

Target

汽車交通事故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
公共安全事故
依法應強制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人
公害及食品中毒
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人

Fallback

汽車交通事故
未足額時依本法第二項向第三人請求
公共安全事故
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本人請求
公害及食品中毒
未足額或未投保時向第三人本人請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民健康保険法第64条(損害賠償請求権の代位取得)+ 健康保険法第57条(保険給付の制限)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58조(구상권)
中國社会保险法第30条 + 民法典第1216条(保险人代位权之社会保险特别法)
德國SGB X § 116(Übergang von Schadensersatzansprüchen auf Versicherungsträger)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article L376-1(subrogation des organismes de sécurité sociale)
美國Medicare Secondary Payer Act 42 U.S.C. § 1395y(b)(2) + ERISA § 502 subrogation righ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1000104 全文修正)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酌作序文之文字修正。

(1061107 修正)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刪除原第一項第一款條文,將其改列為第一項:「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二、原第一項第二、三款條文,移列為第一、二款:    (一)第一款於條文末增列:「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等文字。    (二)第二款於「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前,增列「未足額清償或」等文字。   三、第三項條文之首句增列部分文字,修正為「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

  • 求償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001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酌作序文之文字修正。

(1061107 修正)

一、刪除原第一項第一款條文,將其改列為第一項:「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二、原第一項第二、三款條文,移列為第一、二款:    (一)第一款於條文末增列:「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等文字。    (二)第二款於「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前,增列「未足額清償或」等文字。   三、第三項條文之首句增列部分文字,修正為「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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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