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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
  2.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處所(含網路網頁)及其他明顯處所告示停約或終止特約之項目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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