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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